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又被告原名為甲○○○,於九十年三月二日撤冠夫姓而為乙○○,有足稽,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