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0一號
請求人即原告 李金木
賴大森 賴大根 蘇秀姃 嚴瑞源 嚴瑞芳 賴明助 賴大萬 林大豐 林木全 被告 丁嚴枝美
嚴枝絨 劉嚴壹 范 何好 郭嚴愛 嚴哲雄 廖進發 廖宗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於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請求駁回。
請求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查和解後繼續審判之請求,須於和解成立或知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五百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在本院成立和解,茲請求人即原告主張該和解之部分被告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請求繼續審判,係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提出請求,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應認其請求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