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宏洲 (即 陳宏州 )
15號2樓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揭露之債權人清冊,僅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債權人,此顯與聲請人自行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所載債權人有所不符,究應以何者為準?聲請人應按實際現存債權人核實填載債權人清冊(包含未加入聯徵中心之資產管理公司),並敘明各債權人之實際債權數額,若有相關證據亦請檢附之。
二、又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上填載目前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此亦與聲請人所稱現遭強制執行程序扣薪三分之一乙節,尚有未符。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目前強制執行程序扣薪狀況為何?復請提出各該執行法院所發之執行命令到院。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或有無意願與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協商。若曾與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協商,則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併請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