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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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智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芳蘭 訴訟代理人 邱愛倫 被告 吳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智簡字第102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吳宗龍在其位於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巷○○○號住處,透過網路販售侵害「DORAEMON」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商品,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桃園分隊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查獲,並扣得仿冒系爭商標商品共145件,業已侵害原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之商標權。又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販賣之仿冒品零售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元至150元不等,均價為77.5元,爰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以零售價格均價之1,000倍計算(即77,500元)之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7,5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伊無力支付,請求降低賠償金額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判斷:㈠被告侵害系爭商標權之事實認定:
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販賣侵害系爭商標權之商品,致侵害原告系爭商標權之事實,業經本院以99年度智簡字第102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吳宗龍明知「DORAEMON」之圖樣業經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手提袋、背包、圍兜、衣服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並經小學館公司專屬授權予杜拜商國際影業有限公司在臺灣地區之一切商標權利(授權期間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杜拜商國際影業有限公司再委由香港商國際影業有限公司將該權利專屬授權予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期間同前)。吳宗龍亦明知其於98年1月間某日,在臺北火車站附近某商家,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未得小學館公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而於同一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且為其於98年3月18日前次為警查獲時,未經警一併查扣所剩餘之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同年12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巷○○○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上網,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ttmall」號,刊登以每件5元至15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之訊息,供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下標購買,藉此牟利。
嗣經警 於99年1月2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45件等情,有該刑事簡易判決1份在卷足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商標
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
500倍至1500倍之金額請求賠償,商標法第61條第1項前段、第63條第1項第3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本件之仿冒商標商品零售單價77.5元一節,業據被告於刑事程序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供稱:扣案仿冒商標商品零售單價為
5元至150元不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706號卷《下稱偵查卷》第7頁、本院99年度智簡字第102號100年3月18日訊問筆錄第3頁),而5元、150元之平均數即為77.5元,堪認原告主張以零售單價77.5元計算損害賠償,尚屬適當。又本件經警查獲之仿冒系爭商標商品數量共計145件(如附表所示)一節,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清單2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134頁至第13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已如前述,亦可認定。本院審酌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期間及本件侵害系爭商標權之情節,認以商品零售單價之500倍,即38,750元(77.5元×500=38,750元)為適當,是以,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於38,75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前段、第63條第1項第3款,請求被告給付38,7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執行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91條第10款定有明文。而上開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備註│├──┼───────────┼────┼───┼───┤│1│DORAEMON(即哆啦A夢)│車用椅套│1││├──┼───────────┼────┼───┼───┤│2│DORAEMON│車用倚靠│1│││││枕│││├──┼───────────┼────┼───┼───┤│3│DORAEMON│方向盤套│2││├──┼───────────┼────┼───┼───┤│4│DORAEMON│車用座墊│1││├──┼───────────┼────┼───┼───┤│5│DORAEMON│遮陽帽│2││├──┼───────────┼────┼───┼───┤│6│DORAEMON│圍巾│1││├──┼───────────┼────┼───┼───┤│7│DORAEMON│電腦防塵│2│││││套│││├──┼───────────┼────┼───┼───┤│8│DORAEMON│相機套│1││├──┼───────────┼────┼───┼───┤│9│DORAEMON│護腕墊│3││├──┼───────────┼────┼───┼───┤│10│DORAEMON│滑鼠墊│2││├──┼───────────┼────┼───┼───┤│11│DORAEMON│絨毛書包│1││├──┼───────────┼────┼───┼───┤│12│DORAEMON│背袋│1││├──┼───────────┼────┼───┼───┤│13│DORAEMON│零錢包│2││├──┼───────────┼────┼───┼───┤│14│DORAEMON│隱型眼鏡│3│││││沖洗盒│││├──┼───────────┼────┼───┼───┤│15│DORAEMON│剪刀│2││├──┼───────────┼────┼───┼───┤│16│DORAEMON│掛架│2││├──┼───────────┼────┼───┼───┤│17│DORAEMON│洗手按摩│1│││││器│││├──┼───────────┼────┼───┼───┤│18│DORAEMON│藥物儲存│1│││││盒│││├──┼───────────┼────┼───┼───┤│19│DORAEMON│證件套│54││├──┼───────────┼────┼───┼───┤│20│DORAEMON│掛飾│2││├──┼───────────┼────┼───┼───┤│21│DORAEMON│迷你公仔│9││├──┼───────────┼────┼───┼───┤│22│DORAEMON│鑰匙圈│2││├──┼───────────┼────┼───┼───┤│23│DORAEMON│手機吊飾│9││├──┼───────────┼────┼───┼───┤│24│DORAEMON│迷你手電│1│││││筒鑰匙圈│││├──┼───────────┼────┼───┼───┤│25│DORAEMON│迷你月曆│2││├──┼───────────┼────┼───┼───┤│26│DORAEMON│賀歲飾物│2││├──┼───────────┼────┼───┼───┤│27│DORAEMON│迷你儲藏│3│││││櫃│││├──┼───────────┼────┼───┼───┤│28│DORAEMON│迷你指甲│2│││││刀│││├──┼───────────┼────┼───┼───┤│29│DORAEMON│雙面小磁│1│││││夾│││├──┼───────────┼────┼───┼───┤│30│DORAEMON│多彩筆│3││├──┼───────────┼────┼───┼───┤│31│DORAEMON│原子筆│3││├──┼───────────┼────┼───┼───┤│32│DORAEMON│手動涼扇│1││├──┼───────────┼────┼───┼───┤│33│DORAEMON│便當盒│5││├──┼───────────┼────┼───┼───┤│34│DORAEMON│塑膠墊│2││├──┼───────────┼────┼───┼───┤│35│DORAEMON│文件夾│3││├──┼───────────┼────┼───┼───┤│36│DORAEMON│資料夾│2││├──┼───────────┼────┼───┼───┤│37│DORAEMON│餐墊│3││├──┼───────────┼────┼───┼───┤│38│DORAEMON│迷你迴紋│6│││││針│││├──┼───────────┼────┼───┼───┤│39│DORAEMON│髮飾│1││├──┴───────────┴────┼───┼───┤│合計:│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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