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38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嘉慧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於如附表裁決日期及裁決案號欄所示之日期及裁決案號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有明定。末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行政機關對於文書之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如不能依前開方式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及第74條第1項、第2項復分別規定明確。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嘉慧之戶籍地址自民國90年
1月9日即遷入「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迄今,此有卷附異議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可參,而本件之裁決書已分別於附表送達時間欄所示之時間送達異議人之上開住所,因於送達處所均未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郵局人員遂均以寄存方式送達,即各將送達通知書1紙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地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寄存送達日期,將附表所示裁決案號之裁決書均依法寄存送達於土城清水郵局以為送達,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送達證書共5紙、(改制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送達證書1紙、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共6紙在卷可憑,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
1項、第2項規定,本案裁決書均已分別於附表裁決書之送達情形欄所示之時間完成送達(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是異議人如對附表所示之各該裁決書有所不服,自應從各該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聲明異議,加計在途期間2日,其聲明異議期間即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合法提出異議期間之末日即已屆滿。然異議人遲至100年7月7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有原處分機關打印在聲明異議狀上之收文日期章戳可資證明,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異議顯然已逾異議期間,其程式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至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稱:異議人近幾年內遭遇變故、現在沒有工作,無力負擔此高額罰金,請求原罰云云,按若異議人有因經濟狀況,而無法一次完納罰鍰之情形,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8章第60條至第64條之規定,敘明理由向原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惟此非本院所得審究之事項,且因本件異議人未於20日之聲明異議期間內,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於程序上既已不合法,有如前述,是此部分實體上之理由,本院亦已無從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及裁│裁決書之送達│合法提出異議│舉發案號│違規時間及地│違規事實│││決案號│情形│期間之末日││點││├──┼──────┼──────┼──────┼──────┼──────┼──────┤│一│98年6月22日│98年6月26日│98年7月18日│北市警交大字│97年9月24日│機器腳踏車,│││板監裁字第裁│寄存送達於土│(週六),順│第AX0000000│10時19分許│不在規定車道│││41-AX0000000│城清水郵局。│延至98年7月│號││行駛│││號││20日(週一)││││├──┼──────┼──────┼──────┼──────┼──────┼──────┤│二│98年8月4日│98年8月11日│98年9月2日│北市警交大字│97年7月16日│任意駛出邊線│││板監裁字裁41│寄存送達於土│(週三)│第AY0000000│8時9分許││││-AY0000000號│城清水郵局。││號│││├──┼──────┼──────┼──────┼──────┼──────┼──────┤│三│98年8月25日│98年8月31日│98年9月20日│北市警交大字│97年8月21日│同上│││板監裁字第裁│寄存送達於土│(週日),順│第AY0000000│8時4分許││││41-AY0000000│城清水郵局。│延至98年9月│號│││││號││21日(週一)││││├──┼──────┼──────┼──────┼──────┼──────┼──────┤│四│98年9月1日│98年9月4日│98年9月26日│北縣警交字第│97年8月27日│不依規定駛入│││板監裁字第裁│寄存送達於土│(週六),順│CG0000000號│8時19分許│來車道│││41-CG0000000│城清水郵局。│延至98年9月││││││號││28日(週一)││││├──┼──────┼──────┼──────┼──────┼──────┼──────┤│五│98年9月15日│98年9月18日│98年10月10日│北市警交大字│97年9月19日│同上│││板監裁字第裁│寄存送達於土│(週六),順│第A00000000│8時12分許││││41-A00000000│城清水郵局。│延至98年10月│號│││││號││12日(週一)││││├──┼──────┼──────┼──────┼──────┼──────┼──────┤│六│98年9月15日│同上│同上│北市警交大字│97年9月19日│機器腳踏車,│││板監裁字第裁│││第AX0000000│8時21分許│不在規定車道│││41-AX0000000│││號││行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