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四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一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侯志融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