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六八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謝仁棠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