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麻藥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麻藥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一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許前之九十六小時內時,在不詳地點,以將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在下方以火燒烤,再吸取安非他命加熱霧化所產生白煙之方式,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一次。因認被告涉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非法吸用安非他命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八十九年六月六日死亡,此有臺北縣五股鄉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北縣五戶字第0九一000一二九一號函暨檢附死亡登記申請書影本、死亡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各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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