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一二號
具保人 林欽鐘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欽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欽鐘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