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致豪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忠堅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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