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移調字第73號民事調解筆錄

調解成立筆錄   114年度移調字第73號

聲請人 林學良

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相對人 陳靜玉

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移調字第73號(113年度訴字第392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鄭順福

書記官王冠涵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林學良

聲請人代理人徐文宗律師

相對人陳靜玉

相對人代理人游雅鈴律師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陳靜玉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同意無償提供予聲請人使用,使用

期限為自本調解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聲請人同意於屆

期日117年12月31日以前將上開土地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

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確定分割後由相對人陳靜玉所取得

之該部分土地上之地上物(茶樹及灑水之灌溉農業設施)移

除及拆除並返還土地予相對人陳靜玉。聲請人如屆期未拆除

地上物,土地上遺留之地上物任由相對人陳靜玉處置,且處

置費用由相對人陳靜玉負擔。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陳靜玉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人同意以書狀撤回對相對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中部分公司之本件起訴。

四、訴訟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聲請人林學良

代理人徐文宗律師

相對人陳靜玉

代理人游雅鈴律師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王冠涵

法官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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