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筆錄 114年度移調字第73號
聲請人 林學良
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相對人 陳靜玉
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移調字第73號(113年度訴字第392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鄭順福
書記官王冠涵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林學良
聲請人代理人徐文宗律師
相對人陳靜玉
相對人代理人游雅鈴律師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陳靜玉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同意無償提供予聲請人使用,使用
期限為自本調解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聲請人同意於屆
期日117年12月31日以前將上開土地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
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確定分割後由相對人陳靜玉所取得
之該部分土地上之地上物(茶樹及灑水之灌溉農業設施)移
除及拆除並返還土地予相對人陳靜玉。聲請人如屆期未拆除
地上物,土地上遺留之地上物任由相對人陳靜玉處置,且處
置費用由相對人陳靜玉負擔。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陳靜玉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人同意以書狀撤回對相對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中部分公司之本件起訴。
四、訴訟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聲請人林學良
代理人徐文宗律師
相對人陳靜玉
代理人游雅鈴律師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王冠涵
法官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