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新竹縣○○鎮○○里○鄰○○路○段○○○巷○○弄○號之2房屋之價額。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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