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調整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王獻楠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