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9月1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形;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6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9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