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99年8月23日諭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惟本院嗣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