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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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52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連國証

選任辯護人郭登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容均補充「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漏載沒收部分,惟此部分已於事實及理由欄三敘明,此部分顯屬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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