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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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52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連國証
選任辯護人郭登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容均補充「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漏載沒收部分,惟此部分已於事實及理由欄三敘明,此部分顯屬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