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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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進德
陳嘉修 陳璁澓 陳哮王 陳坤馨 蔡金訓 陳嘉男 陳輝雄 陳坤輝 陳惠今 陳宜汎 陳李銚 朱元偉 陳歐霜 陳萬成 陳接傳 朱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鴻杉歐進士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7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詳如附表所示。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書慶附表(單位:新台幣):
┌──┬────┬──────┬─────────┐│編號│上訴人│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陳進德│1,067,614元│17,389元│├──┼────┼──────┼─────────┤│2│陳李銚│790,263元│13,050元│├──┼────┼──────┼─────────┤│3│朱慶華│395,131元│6,450元│├──┼────┼──────┼─────────┤│4│陳坤輝│740,871元│12,225元│├──┼────┼──────┼─────────┤│5│陳輝雄│406,529元│6,615元│├──┼────┼──────┼─────────┤│6│陳璁澓│448,322元│7,275元│├──┼────┼──────┼─────────┤│7│陳哮王│478,717元│7,770元│├──┼────┼──────┼─────────┤│8│陳歐霜│497,714元│8,100元│├──┼────┼──────┼─────────┤│9│陳萬成│509,112元│8,265元│├──┼────┼──────┼─────────┤│10│陳坤馨│528,108元│8,595元│├──┼────┼──────┼─────────┤│11│蔡金訓│273,552元│4,470元│├──┼────┼──────┼─────────┤│12│朱元偉│395,131元│6,450元│├──┼────┼──────┼─────────┤│13│陳接傳│883,347元│14,535元│├──┼────┼──────┼─────────┤│14│陳嘉男│786,463元│12,885元│├──┼────┼──────┼─────────┤│15│陳嘉修│771,266元│12,720元│├──┼────┼──────┼─────────┤│16│陳惠今│778,865元│12,720元│├──┼────┼──────┼─────────┤│17│陳宜汎│883,347元│14,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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