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蘇志松 被告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被告 邱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元(見原告民國101年1月13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