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告茛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保亮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
韓聖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