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5號原告 林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紹羣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具狀請求系爭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主 王瑩嬌 及車行 黃家彥 即和駿汽車中古車專賣店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係追加王瑩嬌、黃家彥即和駿汽車中古車專賣店為共同被告之意,原告就該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追加起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原告應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王瑩嬌及黃家彥即和駿汽車中古車專賣店之住所或居所。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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