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 賴文宏
陳秀蘭 賴仁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天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賴文宏原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惟查,依原告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31日具狀追加原告陳秀蘭、原告賴仁淳,原告陳秀蘭請求訴訟標的金額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原告賴仁淳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秀蘭,原告賴仁淳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賴文宏原起訴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參佰萬元,於101年1月31日具狀縮減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原告賴文宏已繳納參萬零柒佰元,本院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返還溢收之裁判費肆仟玖佰伍拾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