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劉欣艷 相對人 陳永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5、6、7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編號
1、5、6、7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本票,係以依庭科技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前段、第1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查,上開所示之本票並無背書之記載,難謂聲請人已取得票據上之權利,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該部分請求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23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9年1月2日│2,019,360元│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TH0000000││├──┼───────┼─────────┼───────┼───────┼───────┼───┤│002│99年4月9日│200,000元│99年4月16日│99年4月16日│TH0000000│駁回│├──┼───────┼─────────┼───────┼───────┼───────┼───┤│003│99年4月9日│220,000元│99年4月22日│99年4月22日│TH0000000│駁回│├──┼───────┼─────────┼───────┼───────┼───────┼───┤│004│99年4月13日│432,500元│99年10月10日│99年10月10日│TH0000000│駁回│├──┼───────┼─────────┼───────┼───────┼───────┼───┤│005│100年5月13日│200,000元│100年7月10日│100年7月10日│TH0000000││├──┼───────┼─────────┼───────┼───────┼───────┼───┤│006│100年5月13日│200,000元│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TH0000000││├──┼───────┼─────────┼───────┼───────┼───────┼───┤│007│100年5月15日│200,000元│100年6月10日│100年6月10日│TH0000000││└──┴───────┴─────────┴───────┴───────┴───────┴───┘※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