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偵字第19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國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臀部之行為,處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國良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
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
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惠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