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黃添枝
即 原 告  黃添興
       黃添億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添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明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明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55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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