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79號
原 告 呂文珊
訴訟代理人 鄭宏 昱
被 告 洪立
法定代理人 洪進財
法定代理人 王梅芬
被 告 利成育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靜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