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79號
原   告  呂文珊
訴訟代理人  鄭宏
被   告  洪立
法定代理人  洪進財
法定代理人  王梅芬
被   告 利成育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靜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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