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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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周裕暐 律師
古健琳 律師 郭緯中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啟瑩 律師上列被告等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三人犯嫌重大,所涉又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存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裁定被告乙○○、甲○○、丙○○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訊問被告三人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必要,著自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柏泓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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