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47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甲○○間因97年度保險字第47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