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8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五九號案件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詐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三月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建興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