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0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4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莊正彬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加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4日│98年6月11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7949號│偵字第407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1606號│3237號││├──┼───────┼───────┤│事實審│判決│98年7月31日│98年8月31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判決││1606號│1606號││├──┼───────┼───────┤││日期│98年9月7日│98年9月28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1項第3款│例第10條第1項│││││├──────┼───────┼───────┤│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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