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6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選任辯護人 陳純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六十號、第七十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