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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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債權人 陳祺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陳淑娟劉芝伶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芝伶戶籍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劉芝伶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陳淑娟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劉陳淑娟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遷離原址,目前設籍於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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