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參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間不詳時間,在新竹縣○○鄉○○路○號「大矽谷社區之垃圾場內,見丙○○所有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放置於垃圾場內係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揭信用卡侵占入己,得手後,基於詐欺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前往購物(消費時間、地點、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並持丙○○所有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以刷卡方式支付貨款,且提出前開信用卡供附表所示地點之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在刷卡機上刷卡辨識,同時於一式二聯(一聯由顧客即消費持卡人保存,另一聯由特約商店保存)之簽帳單上偽簽「丙○○」之署名(同時產生「丙○○」署名二枚),表明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購物或消費均應按所示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進而將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交予特約商店服務人員,而行使該等偽造私文書,致附表所示地點之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詳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三所示消費金額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丙○○本人、詳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三所示地點之特約商店、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嗣因丙○○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在新竹縣○○鄉○○路○○○巷五樓之二號信箱內收到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上揭信用卡對帳單,而報警處理,經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通知乙○○前往警局接受調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均合先敘明。
二、右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坦承不諱(偵卷第四頁至第六頁、第三六頁、本院卷第十五頁、第二一頁至第二三頁),核與被害人丙○○指訴相符,並有詳如附表所示刷卡簽單共二十三紙、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收據)掛號函件、統一保全公司駐衛客戶郵信物收領登記冊各乙紙附卷可稽(偵卷第二六頁至第三二頁),足徵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信用卡上之主要資料包括有:信用卡卡號、內碼(即信用卡上之電磁紀錄資料)、有效日期、持卡人英文姓名,持卡人簽名。而「電磁紀錄物係在永續狀態中,記載於磁帶、磁碟等物體上之意思或觀念,雖其係以無形之正負磁氣存在於其上,即由程式語言之此種電腦特有之符號予以表示,但由重現裝置予以印出時,既可藉其處理之機械作為文書而再生,故非不可視之為刑法所保護之文書(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第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信用卡係表示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所成立之消費付款委託契約,而持信用卡交易後,店員交付予持卡人簽名之簽帳單係一式三聯,其中第一聯由持卡人簽名(同時複寫第二、三聯),或一式二聯,其中第一聯於持卡人簽名後,由電腦列印第二聯,即由商店店員交持卡人收執,係表明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是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之用意,為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故簽帳單性質為私文書,再信用卡刷卡機係電腦之一種,持卡人消費後出示信用卡予特約商店,商店人員在刷卡機上鍵入消費金額後,將信用卡插入或刷過透過電話線與發卡銀行終端電腦連線之刷卡機,使刷卡機判讀信用卡上之電磁紀錄,將信用卡上之電磁紀錄與消費金額資料,傳輸至發卡銀行終端電腦,於判讀並核對與信用卡契約約定事項相符(如額度等)正確後,再透過電話傳輸設備,傳送授權號碼予信用卡刷卡機,並隨消費金額列印於信用卡簽帳單上。以他人之信用卡持向特約商店經由刷卡機消費,因該刷卡機係該發卡銀行機構辦理信用卡契約業務人員之替代,對刷卡機所施用之詐術,應視同對自然人所為,自應成立刑法上之詐欺罪。
四、核被告侵占上開丙○○信用卡乙枚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被告於簽帳單上偽造「丙○○」之署押,而偽造屬私文書性質之信用卡簽帳單,足以生損害於丙○○,再將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交還附表所示地點之特約商店而行使之,表示「丙○○」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並確認交易金額,並同意依據信用卡使用約定,按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致使詳如附表地點所示之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在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後,誤認被告為合法之持卡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其所選購詳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三所示金額之物,足生損害於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方法相同,時間緊接,顯均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且同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連續詐欺取財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均
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三罪間,有目的(連續詐欺取財罪)及手段(侵占遺失物罪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因貪念為本件犯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盜刷金額為十萬一千六百四十五元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尚未賠償被害人金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詳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參拾伍枚,均係被告冒用「丙○○」名義所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一│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二│新臺幣(│信用卡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月六日十八│號太平洋崇光百│下同)八│聯一紙(含其上偽造之「 張裕 │││時十六分│貨公司新竹店│○九二元│慶」署押一枚)│├──┼─────┼───────┼────┼─────────────┤│二│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二│一一五八│信用卡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月六日十八│號太平洋崇光百│元│聯一紙(含其上偽造之「張裕│││時二十九分│貨公司新竹店││慶」署押一枚)│├──┼─────┼───────┼────┼─────────────┤│三│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二│三一九元│信用卡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月六日十八│號太平洋崇光百││聯一紙(本存根免簽名)│││時三十三分│貨公司新竹店美││││││食街│││├──┼─────┼───────┼────┼─────────────┤│四│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二│五○○元│信用卡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月六日十八│號太平洋崇光百││聯一紙(含其上偽造之「張裕│││時三十七分│貨公司新竹店││慶」署押一枚)│├──┼─────┼───────┼────┼─────────────┤│五│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街六│九四八○│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月六日十九│十號金慶成銀樓│元│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共二紙(含│││時三十三分│││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六│九十二年十│新竹縣竹東鎮長│一九八○│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月十日十八│春路二段五一號│元│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共二紙(含│││時五十分│快宜EZ購竹東││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長春一店││二枚)│├──┼─────┼───────┼────┼─────────────┤│七│九十二年十│新竹縣竹北市東│八○五元│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月十五日十│興路二段八九六││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共二紙(含│││八時三十八│號日清加油站││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分│││二枚)│├──┼─────┼───────┼────┼─────────────┤│八│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三│五○○元│信用卡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月十八日十│二三號新竹FE││聯一紙(含其上偽造之「張裕│││五時零分│21MegA大││慶」署押一枚)││││遠百公司│││├──┼─────┼───────┼────┼─────────────┤│九│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三│一四三五│信用卡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月十八日十│二三號新竹FE│元│聯一紙(含其上偽造之「張裕│││五時二十八│21MegA大││慶」署押一枚)│││分│遠百公司│││├──┼─────┼───────┼────┼─────────────┤│十│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三│二三五三│信用卡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月十八日十│二三號新竹FE│元│聯一紙(含其上偽造之「張裕│││五時四十三│21MegA大││慶」署押一枚)│││分│遠百公司│││├──┼─────┼───────┼────┼─────────────┤│十一│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三│一四○七│信用卡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月十八日十│二三號新竹FE│○元│聯一紙(含其上偽造之「張裕│││七時零分│21MegA大││慶」署押一枚)││││遠百公司│││├──┼─────┼───────┼────┼─────────────┤│十二│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三│三二○○│信用卡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月十八日十│二三號新竹FE│元│聯一紙(含其上偽造之「張裕│││七時二十分│21MegA大││慶」署押一枚)││││遠百公司│││├──┼─────┼───────┼────┼─────────────┤│十三│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三│一五五元│信用卡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月十八日十│二三號新竹FE││聯一紙(含其上偽造之「張裕│││七時三十五│21MegA大││慶」署押一枚)│││分│遠百公司│││├──┼─────┼───────┼────┼─────────────┤│十四│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三│四八○元│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月十八日十│二號中興百貨公││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共二紙(含│││八時十一分│司新竹店││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十五│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三│一六三八│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月十八日十│二號中興百貨公│四元│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共二紙(含│││八時二十三│司新竹店││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分│││二枚)│├──┼─────┼───────┼────┼─────────────┤│十六│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二│一七八○│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月十八日二│段一九○號新光│元│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共二紙(含│││十時二十九│三越百貨公司││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分│││二枚)│├──┼─────┼───────┼────┼─────────────┤│十七│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二│三五八八│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月十八日二│段一九○號新光│元│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共二紙(含│││十時四十二│三越百貨公司││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分│││二枚)│├──┼─────┼───────┼────┼─────────────┤│十八│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二│三二九○│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二月十八日│段一九○號新光│元│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共二紙(含│││二十時四十│三越百貨公司││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五分│││二枚)│├──┼─────┼───────┼────┼─────────────┤│十九│九十二年十│新竹市○○路二│一八八六│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月十八日二│段一九○號新光│八元│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共二紙(含│││十一時二十│三越百貨公司││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九分│││二枚)│├──┼─────┼───────┼────┼─────────────┤│二十│九十二年十│新竹縣竹東鎮長│四八七○│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月十九日二│春路三段二二二│元│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共二紙(含│││十時四十八│號全民電視購物││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分│之小如商行││二枚)│├──┼─────┼───────┼────┼─────────────┤│二一│九十二年十│新竹縣竹北市東│八七八元│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月二十三日│興路二段八九六││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共二紙(含│││二十時四分│號日清加油站││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二二│九十二年十│新竹縣竹東鎮長│六六六○│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月二十四日│春路三段二二二│元│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共二紙(含│││十六時四十│號全民電視購物││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七分│之小如商行││二枚)│├──┼─────┼───────┼────┼─────────────┤│二三│九十二年十│新竹縣竹東鎮東│八○○元│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一月十日十│林路一七八號北││及特約商店存根聯共二紙(含│││五時六分│興路加油站││其上偽造之「丙○○」署押共││││││二枚)│├──┼─────┴───────┴────┴─────────────┤│二四│合計信用卡刷款金額為一○一六四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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