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瓊英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劉為丕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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