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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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簡上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枝雄 律師右上訴人與翔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簡上字第六○九號調整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陸佰柒拾伍元,上訴人僅繳新台幣壹仟叁佰玖拾玖元伍角,尚欠新台幣捌仟貳佰柒拾伍元伍角。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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