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翔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
陳國華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右上訴人與丙○○間因九十一年簡上字第六0九號調整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玖仟玖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參拾元。
(二)又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捌佰柒拾叁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元,上訴人僅繳新台幣貳仟玖佰元,尚欠新台幣玖仟伍佰貳拾元。
(三)以上合計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張明輝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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