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抗告人美商 黑保保 、甲○○、 史賓塞 和吞那MAF公司Highber,Kakita,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K.抗告人Edwar右抗告人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0二三號係命抗告人補費,係屬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依上開說明,抗告人對此裁定不得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