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永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永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拾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受刑人徐永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8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所示之刑,曾經易科罰金執行在案,即應予扣除;又如附表5-9、11、14、15、17、19-22、24-29、32、38部分所示之刑,曾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89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本件係重定執行刑,且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2條第4項所定之「應執行之刑」,應指合併執行之刑,仍應併予諭知前開保安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施耀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