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被告請求新臺幣一百零五萬五千元之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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