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3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登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9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第二審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毒偵字第41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登山係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101年4月9日始提起上訴,扣除在途期間4日,已逾10日上訴期間。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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