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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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17號上訴人 陳新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A1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係財產權訴訟,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75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