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17號上訴人 陳新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A1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係財產權訴訟,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75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金卿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