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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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四二號
受罰人 商景元 受罰人因原告信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慶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商景元科 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科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