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93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家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家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包裝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蔡家豪前於民國98年間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共3罪)、8月、7月(共3罪),並定應執行有徒刑8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7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3罪)、8月、7年8月(3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103年6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迄於105年11月20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及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5-MeO-MIPT(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Methylone(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芬納西泮 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6年5月5日下午3時50分許稍前之某日,在位於臺南市○區○○路之萬象舞廳,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奇哥」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47,000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各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後淨重及驗前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驗前純質淨重共計34.845公克)、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5-MeO-MIPT、Methylone之米白色粉末4包(各含包裝袋1只,各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後淨重及驗前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驗前純質淨重共計21.471公克)及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之紅色鋁箔包錠劑3顆(各含紅色鋁箔包裝袋1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6年5月5日下午3時50分許,在高雄市路○區○○路○○○巷口某處,因蔡家豪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經警據報場處理時,發現蔡家豪身上散發濃厚愷他命味道,經徵得其同意後執行搜索後,經警當場在其隨身所攜帶背包內扣得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至7頁、偵卷第10頁正面),並有被告106年5月5日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品及毒品初步檢驗照片18張、扣案毒品照片3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
9至14、30至38頁、偵卷第14、20至21頁),復有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4包、米白色粉末4包及紅色鋁箔包錠劑3顆等物,均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檢驗鑑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白色結晶4包及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米白色粉末4包,分別經檢出含有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後淨重及檢驗前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合計驗前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共計34.845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5-MeO-MIPT、Methylone成分(檢驗前後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合計驗後淨重共計21.471公克);另如附表編號9、10所示之3顆錠劑,則經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等情,有凱旋醫院106年7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106年7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9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06安保635號)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8、24、
25、28頁);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等物,均係被告向綽號「奇哥」之成年男子所購得乙節,已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述明確,基此足認被告前述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開事證相符,足堪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述犯行,應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愷他命、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5-MeO-MIPT
、Methylone、芬納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既就持有各級毒品之重量規定標準,則同一級之各類毒品應合併計算,否則不啻鼓勵行為人為規避刑責而持有多種同級毒品,殊非立法本意。是本件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多種第三級毒品之純質重量,自應合併予以計算;又被告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驗前總純質淨重至少達64.011公克(計算式:34.845公克+21.471公克=56.316公克),有前開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可見被告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總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罪。
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自其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行為而屬繼續犯之單純一罪。另被告有如前揭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聲請意旨就被告本件所犯漏未論以累犯部分,容屬有誤,應予補充,併此敘明。
㈡又被告雖於上開假釋期間內(即105年7月3日),因犯毀
棄損壞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固經該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該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故被告雖於前開假釋期間因故犯再犯他罪,惟於前開假釋保護管束期間並未經判決確定,而未經撤銷前開假釋之情形;從而,可認前開假釋之保護管束期間應已屆滿而未經撤銷,則上開各罪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即應認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是以,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自應論以累犯,尚難以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於上開假釋期間再犯於期滿前尚未判決確定之事由,而未適用累犯之規定,併予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係政府明令禁止流通之物,並影
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甚鉅,竟仍以上述方式購買而非法持有,並供己施用,顯足資助長毒品流通氾濫,造成社會潛在之危險性,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被告本件遭查獲持有之第三級毒品驗前純質淨重至少已達56.316公克,數量非少,危害性非輕;復考量被告本件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之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之程度;暨衡及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按刑法就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因上開刑法修正將沒收規定列為專章,具獨立法律效果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另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再由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1款,亦將沒收主文特予區別記載等旨,亦可得知新法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已不再從屬於各罪主刑宣告之下,而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而為宣告,合先敘明。
㈡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應予沒收銷燬
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除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依98年5月20日修正公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應處以刑責以外,其餘情形未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尚不得援引為沒收第三、四級毒品之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
(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臺上字第727號判決意旨足資為參)。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應前開新制,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第18條僅將沒收對象限縮至「犯罪行為人」,本條其餘文字未予更動,從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仍應依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關於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固採取「沒入銷燬」之行政罰,而非如第一、二級毒品採「沒收銷燬」之刑罰,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既屬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定之犯罪行為,所查獲之第三級毒品,自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㈢經查,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4包、米白色粉末
4包及紅色鋁箔包錠劑3顆等物,均經送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其結果確分別檢出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5-MeO-MIPT、Methylone、芬納西泮等成分(檢驗成分結果、檢驗前後淨重及檢驗前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且該等毒品所含第三級毒品成分驗前純質總淨重已達56.316公克乙節,已有前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書2份存卷可按,業如前述,俱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被告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既已達20公克以上者,且被告所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依前揭說明及規定,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是否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均宣告沒收之;至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8只及紅色鋁箔包3個等物,因均與其上所殘留之第三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一併宣告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第三級毒品,既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檢出毒品成分與重量(公克)│├──┼─────────┼─────────────────┤│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壹點陸伍捌公克││││驗後淨重:壹點陸叁柒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壹點叁柒柒公克│├──┼─────────┼─────────────────┤│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零點貳伍柒公克││││驗後淨重;零點貳叁玖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零點貳零零公克│├──┼─────────┼─────────────────┤│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肆點玖叁零公克││││驗後淨重:肆點玖零玖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肆點零叁柒公克│├──┼─────────┼─────────────────┤│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叁肆點陸捌叁公克││││驗後淨重:叁肆點 陸陸 叁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貳玖點貳叁壹公克│├──┼─────────┼─────────────────┤│5│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檢出成份: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5-│││edrone(4-甲基甲基│MeO-MIPT、Methylone。│││卡西酮)、5-MeO-MI│驗前淨重:肆貳點玖壹玖公克│││PT、Methylone壹包│驗後淨重:肆貳點捌玖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驗前總純質淨重:貳壹點零陸玖公克│├──┼─────────┼─────────────────┤│6│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檢出成份: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5-│││edrone(4-甲基甲基│MeO-MIPT、Methylone。│││卡西酮)、5-MeO-MI│驗前淨重:零點貳捌柒公克│││PT、Methylone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陸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驗前總純質淨重:零點壹叁肆公克│├──┼─────────┼─────────────────┤│7│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檢出成份: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5-│││edrone(4-甲基甲基│MeO-MIPT、Methylone。│││卡西酮)、5-MeO-MI│驗前淨重:零點貳 伍肆 公克│││PT、Methylone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叁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驗前總純質淨重:零點壹叁陸公克│├──┼─────────┼─────────────────┤│8│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檢出成份: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5-│││edrone(4-甲基甲基│MeO-MIPT、Methylone。│││卡西酮)、5-MeO-MI│驗前淨重:零點貳柒陸公克│││PT、Methylone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伍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驗前總純質淨重:零點壹叁貳公克│├──┼─────────┼─────────────────┤│9│紅色鋁箔包錠劑壹顆│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含紅色鋁箔包裝袋│驗前淨重:零點陸零玖公克│││壹個)│驗後淨重:零點肆零陸公克│├──┼─────────┼─────────────────┤│10│紅色鋁箔包錠劑貳顆│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含紅色鋁箔包裝袋│毛重:零點陸公克│││貳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