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76 號原 告 田金塘
張樑泉
劉月珠
張益豪
張益銘
張雅嵐
張國財
何 張瑞娥 田煥泉 田煥清
黃田松嬌 廖丞甫 廖采瀅 廖逸卉 田秀鳳 田木生 田金源 田羅桂妹 田振翰 田振興 田振佑 田敏慧 吳鳳媛 田謹華 田謹豪 田竺艷 黃瑞双 田騏禎 田崴丞 田如玉 田鉦宏
蔡華燊 蔡均憲 蔡華松
蔡郁榛 張田玉燕
吳田玉菊 田芮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追加原告 田饒蘭英
田松根 田增欽 田明鐘 田明亮 田秀珍 田秀美 田秀圓 田欣玉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追加原告田明亮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查追加原告田明亮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2年5月29日死亡,且因其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當然停止,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追加原告田明亮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追加原告田明亮之繼承系統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