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02號上訴人即被告神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進義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402號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參萬捌仟玖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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