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15號上訴人 胡仁文 被上訴人 胡家瑋 以上上訴人與胡家瑋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15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8,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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