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02號上訴人即被告神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進義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