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聲請人 曾幏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椿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三張。
三、請確認聲請事項中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四、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率為何?
五、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本票指定受款人 羅緯帆 ,請補背書連續釋明。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