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611號聲請人 陳聰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濠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提示日期為何?㈡相對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