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5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吳瑞雲 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佳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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