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林子驊 訴訟代理人 張享珅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吳志誠 等5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